颁布机构:潮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颁布文号: 颁布日期:2019-12-25
一、编报范围
(一)单位范围
编报单位分为两类:一是采购人,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、
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;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,指各级
财政部门。
(二)资金范围
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,
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。财政性资金,是指纳入
预算管理的资金,包括一般公共预算、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
他资金。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
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。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
金视同财政性资金。
(三)对象范围
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
工程和服务。其中,对于工程类采购,凡是各级国家机关、
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,其采购程
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,都要纳入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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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信息统计范围。
二、录入方式
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用“政府采购基础数据”的录
入方式,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报表。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是指
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(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)
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。对无法取
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,依据其他购销凭证,例如发票和验
收单等进行录入。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合同、发票及验收单等
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。
地方预算单位通过“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”
的“信息统计管理”模块录入数据,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
录入,期末点击生成报表,自动生成 01-10 表。各级政府采
购监督管理部门填报 11-14 表。
三、编报要求
(一)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,都应作为
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。
(二)地方预算单位应对本级、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
据进行审核、汇总,上报本级财政部门。
(三)各级财政部门审核、填报、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
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,上报上级财政部门。
四、编报口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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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以政府采购预算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
以及政府采购合同(包括发票等)为依据,填报各项数据。
(二)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合同金额等信息进
行填报。
五、单位基本信息指标解释
(一)单位名称: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填
列单位的全称。
(二)组织机构代码:根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
的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
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-JG 字符,例如财政部国库司政
府采购管理一处组织机构代码为 000013186-JG。
(三)单位类型: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
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分类,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、集中采购
机构、采购人三种类型中进行选择。
(四)单位性质(采购人有此指标):依据政府编制管理
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,在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
种类型中选择填列。
国家机关,包括国家权力机关、国家行政机关、国家审
判机关、国家监察机关等。
事业单位,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
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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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组织,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。
(五) 单位级别: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(中央级、
省级、地市级、县区级)选择填列。
(六)单位预算级次:按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
填写。
(七)隶属关系:由“隶属关系”和“部门标识代码”
两部分组成。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《中华人民
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》(GB/T2260-2007)编制。省级单位以
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 4 个零标识,如湖北省省属
单位一律填“420000”;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
数字后加 2 个零表示;县级(含乡镇)所属单位以行政区划
代码的本身 6 位数表示。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
理的部门、机构,比照国家标准《中央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
及其他机构代码》(GB/T4657-2009)填报。财政部门汇总本
级预算单位或者下级财政报送数据时建立的汇总报表,一律
选择“999”(财政汇总)填列。
(八)行政区划: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。
(九)在编人数: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
员数量。
(十)填报人员联系方式: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
作人员的联系方式,填写要准确无误,便于工作联系。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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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化,要及时变更。
六、基础数据主要指标解释
(一)合同基本信息(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)
1.合同编号: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,如无合同可填列其
他购销凭证编号,如:发票号、验收凭证号等。同单位的采
购合同编号不能重复。
2.合同名称: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。
3. 合同总金额: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金额,
由系统自动生成。
4. 合同性质:分为货物、工程或服务三类,根据合同内
容自行判断合同的属性。
5. 门槛价:指《政府采购协定议》(GPA)附录1(出价
清单)中针对政府采购合同规模的一种分类标准。中央单位门
槛价金额为:货物、服务 130 万元,工程 5000 万元;地方单
位门槛价金额为:货物、服务 200 万元,工程 5000 万元。
6. 签订日期:指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。无论合同是否分
期执行,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,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。
7. 采购单位:采购人名称。
8. 采购机构(类型):指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
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、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、
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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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组织形式:按照省级以上(含省级)人民政府公布的
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。
集中采购,凡属于省级(含省级)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
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,无论由谁组织实施,均在
此列反映。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社会代理机构负
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,也在该指标中反映。
部门集中采购,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实行部门统
一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。
分散采购,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政府采购限额标
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。
10.采购方式:包括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
竞争性磋商、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、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、
电子卖场九种。通过网上竞价开展的采购,采购方式应按协
议供货统计。
电子卖场,主要指网上超市、电子商场等借助电子商务
手段开展货物、服务采购的方式。如通过电子卖场中的协议
供货、定点采购等模块开展采购的,按照协议供货、定点采
购方式统计。
11.经办人: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,请如实填列。
(二)采购执行情况表
1.品目:指对政府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的分类。具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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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目指标解释参照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>
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3〕189 号)。
2. 计量单位:软件系统中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。一
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,以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。
3. 产地类型:国内,是指本国供应商履行的工程和服务
合同,或所采购的货物为非进口产品。进口,是指《政府采
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07〕119 号)中规定的进口
产品,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
的产品,或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是非本国供应商。
本国供应商,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。
4. 国别(地区):指进口产品所属国别或地区,为进口
产品的原产地。
5. 实际采购数量: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,如果采
购合同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,要换算一致后,重新计
算采购数量。
6. 采购计划金额:指采购人在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
的金额,按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、政府性基金预算、
其他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。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
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。以财政性资金作为
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。
7. 实际采购金额: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要支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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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交金额,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。
(三)产品属性及合同授予情况
1.品目类别:专指货物类中的轿车类别,分为新能源汽
车和其他。根据《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
方案》(国管节能〔2014〕293 号),新能源汽车,是指纯电
动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和燃料电池汽车。
2.服务项目类别:是指对服务类项目的分类。根据《政
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按直接服务的对象将服务分为两
类:第一类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,包含了原系统中保障政
府部门自身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和政府部门为履行宏
观调控、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,如公文印
刷、物业管理、公车租赁、系统维护、法规政策、发展规划、
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选产、法律咨询等。第二类为政
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,包括: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
务,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、环境服务、专业技术服务等;以
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,如教育、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。
各地应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填报。要按照《财政部
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》
(财预〔2017〕87 号)要求,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
施的货物、建设工程、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
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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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产品品牌: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、小汽车的产品品
牌。
4.产品型号: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、小汽车的产品品
牌所对应的具体型号。
5.产品属性:产品属性主要包括节能节水产品、环保产
品,填报人根据合同内容如实勾选。具体有以下选项:节能、
节水、环保、节能环保、节水环保、普通产品。普通产品即
非节能节水环保产品。
6.供应商信息指标解释:
(1) 供应商名称:指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、工
程、服务的提供方的单位名称全称。
(2) 供应商规模:分大型企业、中型企业、小型企业
和微型企业。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《政府采购
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1〕181 号),所称
中小企业(含中型、小型、微型企业)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
件: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;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、承担
的工程或者服务,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。由录
入人员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勾选。
(3) 供应商所在区域:指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区,具
体细化到省份。
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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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
计量
单位
中型 小型 微型
农、林、牧、渔 营业收入(Y) 万元 500≤Y<20000 50≤Y<500 Y<50
工业
从业人员(X) 人 300≤X<1000 20≤X<300 X<2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2000≤Y<40000 300≤Y<2000 Y<300
建筑业
营业收入(Y) 万元 6000≤Y<80000 300≤Y<6000 Y<300
资产总额(Z) 万元 5000≤Z<80000 300≤Z<5000 Z<300
批发业
从业人员(X) 人 20≤X<200 5≤X<20 X<5
营业收入(Y) 万元 5000≤Y<40000 1000≤Y<5000 Y<1000
零售业
从业人员(X) 人 50≤X<300 10≤X<50 X<1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500≤Y<20000 100≤Y<500 Y<100
交通运输业
从业人员(X) 人 300≤X<1000 20≤X<300 X<2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3000≤Y<30000 200≤Y<3000 Y<200
仓储业
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200 20≤X<100 X<2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1000≤Y<30000 100≤Y<1000 Y<100
邮政业
从业人员(X) 人 300≤X<1000 20≤X<300 X<2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2000≤Y<30000 100≤Y<2000 Y<100
住宿业
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300 10≤X<100 X<1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2000≤Y<10000 100≤Y<2000 Y<100
餐饮业
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300 10≤X<100 X<1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2000≤Y<10000 100≤Y<2000 Y<100
信息传输业
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2000 10≤X<100 X<1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1000≤Y<100000 100≤Y<1000 Y<100
软件和信息技术服
务业
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300 10≤X<100 X<1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1000≤Y<10000 50≤Y<1000 Y<50
房地产开发经营
营业收入(Y) 万元 1000≤Y<200000 100≤X<1000 X<100
资产总额(Z) 万元 5000≤Z<10000 2000≤Y<5000 Y<2000
物业管理
从业人员(X) 人 300≤X<1000 100≤X<300 X<100
营业收入(Y) 万元 1000≤Y<5000 500≤Y<1000 Y<500
租赁和商务服务业
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300 10≤X<100 X<10
资产总额(Z) 万元 8000≤Z<120000 100≤Z<8000 Y<100
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(X) 人 100≤X<300 10≤X<100 X<10
说明:上述标准参照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
[2011]300号),大型、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,否则下划一档;微型企
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。
7. 特殊性质:分为监狱企业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创
新产品和服务三类,由录入人员进行勾选。根据《财政部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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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
〔2014〕68 号)、《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
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7〕141 号)
以及国家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有关
规定判断。
七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有关报表说明
(一)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
本表反映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并处理的投诉
举报情况,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
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 号)等有关规定填报。2019 年本表调
整了按处理情况分类的具体情形,已受理案件按照是否结案
划分为“尚未结案”和“已结案”两类,已结案分为撤诉、
投诉事项成立和投诉事项不成立三类。
(二) 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信息发布统计表
本表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专家库建设、运用情况和
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情况,
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填报。有关指标解释如下:
1.专家库建设,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建设专家库的情
况,地、县级该项为零。包括已建立专家库数量和专家人数
等指标。
2.专家库使用,反映省级专家库的使用情况,包括抽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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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的项目数量、专家抽取人次和参评专家人次等指标,按
照抽取专家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、地、县进行统计。
3.公告和公示信息,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
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,包括招标公告数量,中标、成交公
告数量,政策公告数量和处理决定公告数量等指标,按照信
息公告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、地、县进行统计。单一
来源公示信息计入“采购需求信息”。同一项目同时在财政部
指定媒体和省级指定媒体公布,只统计一次。
(三) 政府采购当事人基本情况统计表
本表为年报表,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机构
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,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。有
关指标解释如下:
1.集中采购机构,是指按《政府采购法》中规定,设区
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专门为执行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
录项目而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。
2.社会代理机构,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的
社会代理机构。
(四)P PPP 模式项目统计表
本表为年报表。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填报此表,
对 PPP 项目进行单独统计,暂不通过合同录入方式纳入本地
区政府采购规模统计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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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试
行)的通知》(财金〔2014〕113 号)有关精神,主要指标解
释如下:
1.类别:指增量项目或存量项目。
2.领域:指供水、供暖、供气、污水和垃圾处理、地下
综合管理、轨道交通、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。
3.政府安排金额:政府对项目已提供和承诺提供的支持,
按支持金额填列。
4.社会资本介入金额:项目是否已有社会资本参与。若
有,填写社会资本介入金额
八、报表勾稽关系
(一)表内关系
101 表:
1 行=2行+3 行+4 行;
1 列=2列+6 列;
2 列=3列+4 列+5 列;
7 列=8列+12 列;
8 列=9列+10 列+11 列 ;
13 列=1列-7 列≥0
202 表:
1 行=2行+3 行+4 行;
14
1 行=5行=10 行=14 行=19 行;
5 行=6行+7 行+8 行+9 行;
10 行=11行+12 行+13 行;
14 行=15行+16 行+17 行+18 行;
19 行=20行+21 行+…+28 行;
1 列=2列+3 列+4 列
303 表:
1 行=2行+3 行;
1 行=4行;
4 行=5行+6 行+7 行;
1 列=2列+3 列+4 列
505 表:
1 行=2行+45 行+54 行;
2 列=3列+4 列+5 列=6 列+7 列+…+14 列=15 列+16 列
606 表:
1 列=2列+7 列;
2 列=3列+4 列+…+6 列;
7 列=8列+9 列+…+12 列
707 表:
1 列=3列+5 列+7 列;
2 列=4列+6 列+8 列
15
808 表:
1 列=3列+5 列=7 列+13 列+19 列+25 列+31 列;
2 列=4列+6 列=8 列+14 列+20 列+26 列+32 列;
3 列=9列+15 列+21 列+27 列+33 列;
4 列=10列+16 列+22 列+28 列+34 列;
5 列=11列+17 列+23 列+29 列+35 列;
6 列=12列+18 列+24 列+30 列+36 列
909 表:
1 行=2行+6 行+10 行+...+16 行+19 行+21 行+22 行+23
行;
2 行≥3行+4 行+5 行;
6 行≥7行+8 行+9 行;
16 行≥17行+18 行;
19 行≥20行
010 表:
1 行=2行+6 行+10 行+11 行+14 行+...+18 行;
2 行≥3行+4 行+5 行;
6 行≥7行+8 行+9 行;
11 行≥12行+13 行
111 1 表:
1 行=2行+3 行+4 行;
16
2 行=5行;
5 行=6行+7 行;
7 行=8行+9 行+10 行;
25 行=26行+27 行+28 行;
9 列=1列+3 列+5 列+7 列;
10 列=2列+4 列+6 列+8 列
112 2 表:
6 行=7行+8 行+…+10 行;
5 列=1列+2 列+3 列+4 列
113 3 表:
3 行=4行+5 行+6 行;
5 列=1列+2 列+3 列+4 列
(二)表间关系
01 表1 行 7 列=02 表 1 行 1 列=02 表 5 行 1 列=02 表 10
行 1 列=02 表 14 行 1 列=02 表 19 行 1 列=03 表 1 行 1 列=03
表 4 行 1 列=05 表 1 行 2 列;
01 表4 行 7 列=06 表 1 行 1 列;
02 表20 行、21 行、22 行…28 行=05 表 1 行 6、7、8…14
列;
02 表1 列 11 行、12 行、13 行=05 表 1 行 3 列、4 列、5
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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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 表4 列 11 行、12 行、13 行=06 表 01 行 8 列、9 列、
10 列;
03 表1 列 2、3 行=05 表 1 行 15、16 列;
03 表3 行 1 列=04 表 1 行 3 列=05 表 1 行 16 列;
05 表8 行 1、2 列=07 表 1 行 7、8 列;
05 表9 行 1、2 列=07 表 1 行 3、4 列;
05 表10 行 1、2 列=07 表 1 行 5、6 列;
05 表19 行 1、2 列=08 表 1 行 7、8 列;
05 表20 行 1、2 列=08 表 1 行 13、14 列;
05 表21 行 1、2 列=08 表 1 行 19、20 列;
05 表22 行 1、2 列=08 表 1 行 25、26 列;
05 表23 行 1、2 列=08 表 1 行 31、32 列;
05 表9、10 行 1、2 列=09 表 3、4 行 1、4 列=10 表 3、4
行 1、4 列;
05 表13、14 行 1、2 列=09 表 7、8 行 1、4 列=10 表 7、
8 行1、4 列;
05 表34 行 1、2 列=10 表 16 行 1、4 列;
09 表11 行 1、4 列=10 表 10 行 1、4 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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